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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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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相關政策及辦理程序(畢業當年12月1日前辦理)

來源: 時間:2013-05-24 點擊數:

關于印發《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校屬有關單位:

為了全面落實《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引導和鼓勵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現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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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

代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引導和鼓勵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現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在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三條 本細則中所指畢業生是指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全日制應屆本科生畢業生、應屆研究生畢業生。

第四條 本細則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細則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第六條 按本細則确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校團委、計财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分别設在學生工作部(處)和研究生工作部(處)。

第八條 各學院由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畢業班班主任組成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

第三章 相關部門和學院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 學生工作部(處)的工作職責

經濟資助科:積極宣傳國家代償政策;負責審核申請代償本科生的學生資格;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代償本科生的推薦名單和畢業生在崗工作情況;建立、維護和管理代償本科生信息檔案;協調代償工作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名單代為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給經辦銀行。

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積極宣傳國家代償政策;負責對學院材料的彙總、審核;負責畢業生就業協議執行情況及跟蹤管理工作;與就業單位建立定期聯系制度,提供本科生在崗工作情況等信息。

第十條 研究生工作部(處)的工作職責

積極宣傳國家代償政策;負責審核申請代償研究生的學生資格;負責對學院研究生材料的彙總、審核;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代償研究生的推薦名單和畢業生在崗工作情況;負責研究生畢業生就業協議執行情況及跟蹤管理工作;與就業單位建立定期聯系制度,提供研究生在崗工作情況等信息;建立、維護和管理代償研究生信息檔案;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的研究生名單代為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給經辦銀行。

第十一條 各學院的工作職責

積極宣傳國家代償政策;負責組織開展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做好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審核、簽訂工作;接受學生代償資助的申請,負責審查申請代償資助學生資格,并将合格的學生申請材料統一彙總報至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的名單向獲得代償資助的畢業生寄送《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獲準通知書》;配合就業指導中心跟蹤管理畢業生,督促違約畢業生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協議。

第十二條 計财處的工作職責

負責申請學生的實際繳納學費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審核;負責管理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名單發放學生學費代償金。

第十三條 校團委的工作職責

配合相關部門宣傳國家代償政策,結合“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發動、引導學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

第四章 代償的金額和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每人每年代償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十五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應屆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1.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好,學習成績合格;

3.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五章 代償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學生申請。符合條件的畢業生于每年6月10日前向所在學院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以及畢業生本人與就業單位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等有關材料。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畢業生最遲于當年的12月1日前将申請材料、相關證明等交至所在學院。

第十七條 學院審查。各學院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查,确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學院審查完畢後及時将相關材料報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 學校審核并上報申請學生名單。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認真核查學院上報結果,将學生名單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 公布資助名單。學校接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确定的獲得代償的學生名單後,公布獲準學生名單,學院向其本人郵寄《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獲準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實施代償。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名單和就業單位反饋信息為畢業生償還學費或貸款本息。

第六章 代償資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采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對代償畢業生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嚴格審核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的資格。對于弄虛作假的學院和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将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加強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生的管理工作。

1.建立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生個人信息系統。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就業指導中心和各學院提供的信息建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生個人信息系統,并負責日常的維護與管理。

2.建立與就業單位和獲得代償畢業生定期聯系制度。就業指導中心每學期通過電話、信件、走訪等方式與畢業生就業單位聯系,了解和掌握畢業生在崗和工作情況。獲得代償畢業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償申請和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當年在職在崗情況證明郵寄給就業指導中心,經就業指導中心核實彙總後于每年6月15日前送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

3.建立畢業生工作情況定期報送制度。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就業指導中心提供的獲得代償畢業生在崗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獲得代償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後,方可繼續享受下一年度代償資助。

第二十五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應及時向我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并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學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後及時将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于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将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台相關數據庫。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聯系就業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和學校、銀行辦理完相應的還款手續之後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各學院負責督促畢業生返還已經代為償還的資金,督促畢業生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做好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的教育引導、材料申報以及後期跟蹤工作,鼓勵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就業。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本細則實施期間,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關規定,按教育部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中國郵電集團: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号)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号)有關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号)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現将《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号)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号)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 按本辦法确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經審查後,最遲于當年12月底前将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内,将審批确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将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财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确的檔案,并将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并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态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于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将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将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并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将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于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将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台相關數據庫。

第十三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将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财政部及時将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财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内,将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于15個工作日内将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财教〔2006〕13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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